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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揮拍—金拍.銀拍.法拍屋 (12月份法律書摘)
from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破壞拍賣建物,刑責免不了

原屋主或其他第三人如對已查封之不動產加以破壞,縱使在法院拍賣之前,或是已為他人競標拍定後,而權利移轉證書尚未核發,其所有權仍為原屋主時,原屋主雖不構成毀損罪(因毀損罪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為要件,如毀損自己之物則不構成犯罪),但仍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所規定之損害債權罪;另其亦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妨害查封罪。

如所破壞者係第三人(如承租人或無權占有人等),則其所觸犯之罪即為毀損罪,該建物如遭毀損致不堪用者,即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毀壞建築物罪,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毀損未達不堪使用,則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普通毀損罪,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

屋主(債務人)或第三人如係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才動手毀壞法拍屋,因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拍定人已為所有權人,此時其觸犯之罪責則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毀壞建築物罪(程度上必須已達不堪用)或第三百五十四條普通毀損罪。且如毀損時執行法院尚未撤封,亦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背查封效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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