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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的差別 ㊖

 

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法院在拍賣債務人的房屋以前,必須先要經過查封的程序,房屋經過查封,債務人便喪失對房屋的處分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名義上還是房屋的所有人,實際上這房屋在被查封以後已經對房屋喪失處分權,再有任何處分該房屋的行為,對於債權人都不生效力。一直到查封的房屋被拍定,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給拍定人,這時房屋的所有權便歸屬於拍定人。法院對債務人的房屋實施查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必須由辦理這案件的執行書記官率同執達員前往現場進行查封的程序,在查封以前,先應查明房屋的現狀和實際使用情形。並應將調查所得的狀況,例如房屋是否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像出租他人使用等情形,都應記載在查封筆錄內,供作房屋拍賣後是不是要點交的參考。


點交之構成要素:

1.查封時為屋主自住或確定為空屋

3.無第三人佔有

4.承租人已排除租賃權

點交的物件因介入競價牟利之人或自住客比較多,大約2拍就會成交,優質物件更在1拍就已成交。

 

部分點交之範圍:

若此法拍屋附公有設施,部份就不作點交,如集合式住宅大樓、社區地下室、樓梯間等公設,因非主有權,法院就不作點交,而個人停車場是屬於點交範圍。

 

不點交相關特點:

不點交的法拍屋,也有可能在拍賣得標前就與現住人或佔用人協調好搬遷的事宜,因而轉成點交。

通常不點交的法拍屋大部份是債務人以租賃方式偽造文書,以成為續住的理由,而房子被不法占用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請以公權力來排除,所以當面臨有租賃關係時也不用過於擔心。若為正常租賃,房客大部份都會願意配合搬遷,有些會因為還沒找到新的居住地而延遲遷出時間,而得標的買主將暫時成為原契約的房東,並且可要求承租人給付原約定之租金的權利。就算是承租人主張租金已提前付清給原房東,不論是否為真,新屋主還是可按月收取其房租。

不點交的法拍屋雖然常遇此類問題,但花一些時間作訴訟就可以解決問題,因很多人怕麻煩所以集中競爭在點交的物件上,但為了獲得更大利益,在釐清問題就能解決的範圍內擔負一些風險是可以選擇的,而且不點交的法拍屋通常可到3拍或特拍,也就是64折或者近5折,價金拉距越大所賺取的差價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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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先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